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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吸防護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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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防制法:你我共同呼吸的守護傘

空氣污染,特別是如細懸浮微粒(PM2.5)這種看不見的敵人,是各國共同面對的嚴肅課題。為了確保我們擁有一個健康的生活環境,並且提升生活品質,政府制定了《空氣污染防制法》(簡稱空污法)。這部法律自民國64年(1975年)首次公布施行以來,歷經多次修正,最近一次重要修正是在民國107年(2018年),目的是建立更完整的空氣品質管理制度。 空污法管什麼?定義與主要目標 空污物的定義: 在《空氣污染防制法》中,空氣污染物指的是空氣中足以直接或間接妨害國民健康或生活環境的物質。而生活環境則是指與人們生活有密切關係的財產、動植物及其生存環境。 污染源的兩大類: 空污法將污染源分為兩大類: 移動污染源:指因本身動力而改變位置的污染源,最常見的就是汽車(包括機車)等交通工具。 固定污染源:指移動污染源以外的所有污染源,例如工廠、發電設施、鍋爐,以及餐飲業油煙等。 劃分管制區:因地制宜的治理策略 空污法不只規範排放標準,更將全國劃分為不同等級的空氣污染防制區,依照各地區的空氣品質需求或現況來制定不同的管制強度。 防制區分為三級: 一級防制區:通常是管制最嚴格的區域,如國家公園和自然保護(育)區。在這些地區,除維持民生、國家公園營運或國防設施外,原則上不得新設或變更固定污染源。 二級防制區:這是符合國家空氣品質標準的區域。如果要在這裡新設或變更污染源,排放量達到一定規模,需經模擬證明排放量不會超過規定的容許增量限值。 三級防制區:這是尚未符合空氣品質標準的區域。這裡的管制最嚴格,除了要求既有的固定污染源必須削減污染物排放量外,新設或變更的大型污染源,必須採用最佳或最低可行控制技術來減少排放。在特定區域,中央主管機關還可依地形、氣象條件劃定「總量管制區」,對區域內空氣污染物總容許排放數量進行限制,以有效改善空氣品質。 與民眾生活息息相關的管制措施 空污法也直接規範了我們日常生活中可能產生的污染行為: 1. 日常行為管制(逸散源) 在所有防制區或總量管制區內,有幾類行為是受到禁止或限制的,這些通常是未經排放管道排放的污染: 禁止隨意產生揚塵:從事營建工程、堆置粉粒狀物或運送工程材料、廢棄物時,必須採取適當的防制措施,避免引起塵土飛揚。 禁止產生惡臭與有毒氣體:置放、混合、攪拌、加熱或管理不當產生自燃,導致異味污染物或有毒氣體。餐飲業在烹飪時散布油煙或異味污染物,也受到管制。 限制使用揮發性物質:使用、輸送或貯放有機溶劑或其他揮發性物質,產生異味污染物或有毒氣體。 2. 移動污染源(汽機車)管制 排放標準:所有移動污染源排放空氣污染物都必須符合排放標準。中央主管機關還可以視空氣品質需求,加嚴出廠十年以上的交通工具原適用排放標準。 定期檢驗:汽車必須實施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若檢驗不合格,車主應在一個月內修復並申請複驗。 怠速限制:汽車在一定場所、地點、氣候條件下停車時,其怠速時間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的規定。 空氣品質維護區: 各縣市可因地制宜劃設空氣品質維護區,在這些特定區域內,可以限制或禁止特定汽車進入,或限制其使用燃料、動力形式等,以改善空氣品質。 空污防制費:專款專用 改善環境 為了支持空污防制工作,各級主管機關會對排放空氣污染物的固定和移動污染源徵收「空氣污染防制費」。 收費對象與用途: 固定污染源(如工廠)和移動污染源(如燃料銷售或使用者)都需要繳納費用。 這些費用屬於專款專用,主要用於空氣污染防制工作、污染源查緝、補助及獎勵污染源改善、空氣品質監測、潔淨能源推廣等。 特別強調,這筆費用應優先運用於空氣污染嚴重地區。 此外,如果公私場所採取減量措施有效減少污染排放,且達到一定程度,可以向主管機關申請獎勵或減免空氣污染防制費。 持續作戰,共創永續環境 空氣污染來源眾多,成因複雜,無法僅靠單一措施獲得全面成效。因此,空污法是政府多管齊下、從工業源、交通源到逸散源全面管制的基礎。透過持續推動「空氣污染防制方案」,從源頭到末端同步改善污染源,結合環境監測與科技執法。 🔔貼心小提醒:公私場所如果違反規定,將面臨嚴厲的罰則。例如,工廠或商場違反規定,罰金範圍可達新臺幣10萬元至2千萬元;即便是一般非工商場所的違規行為,罰金範圍也在新臺幣2萬元至100萬元之間。對於汽機車駕駛人來說,違反怠速限制規定,最高可處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鍰。民眾若發現有違反空污法的行為,可敘明事實或檢具證據資料,向地方主管機關檢舉,以共同維護空氣品質。 相關文章 👉長期咳嗽只是感冒好不了嗎? 慢阻肺全球每十秒奪走一人性命 👉【工安升級,政府幫你出錢!】中小企業汰換防爆電器,每案最高補助15萬元 👉焊工「重感冒」兩天就好?金屬燻煙熱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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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工地不是兒戲:給全民看的《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懶人包

建築工地在我們生活中無處不在,但它們往往潛藏著許多危險。為了保護在這些環境中工作的勞工,《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應運而生。這份標準詳盡規定了雇主必須提供的安全保障和設施,確保每一位勞工都能平安回家。 一、 為什麼要有這個標準?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是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所訂定。它的核心目的,就是要求所有從事營造作業的事業單位,必須為勞工提供必要的安全衛生設施。 雇主的五大責任 (安全規劃是第一步): 事前規劃:安全衛生設施必須在施工規劃階段就被納入考量。 納入計畫:如果工程需要施工計畫,安全衛生設施必須列入其中。 切實執行:規劃好的設施必須在整個工程期間(包括開工準備到完工驗收)確實辦理。 維護效能:設施必須經常注意和保養,發現異常時應立即補修。 臨時調整:只有在臨時拆除或使其暫時失效有必要時,才允許,但事後必須立即恢復原狀。 二、 預防最常見的工地危害 1. 高處作業與墜落防治(墜落是工地的頭號殺手) 在高度超過兩公尺以上的工作場所作業,如果勞工有墜落的風險,雇主必須訂定「墜落災害防止計畫」。 優先順序:應盡量在地面完成作業。 安全設施:必須設置護欄、護蓋(蓋板)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護欄要求:護欄必須堅固,高度應在九十公分以上,並包含上欄杆、中欄杆和腳趾板。 個人防護:如果無法設置護欄,或因作業需要臨時拆除,則必須讓勞工使用安全帶等防墜措施。安全帶必須繫掛在堅固的錨錠、物件或安全母索上,且這些錨錠至少需承受 2,300 公斤的拉力。 屋頂作業:對於斜度較大或易滑溜的屋頂,應設置適當護欄或要求勞工佩掛安全帶。對於易踏穿材料(如採光罩)構築的屋頂,必須規劃安全通道和踏板,並在下方裝設堅固格柵或安全網。 2. 露天開挖與崩塌預防 露天開挖(如蓋房子的地基開挖、管線管溝開挖)潛在著地面崩塌的風險。 事前調查:開挖前應調查地質、地形、地下水位及地下埋設物(如管線、電纜)的狀況。 保護措施:如果開挖深度在一點五公尺以上,且有勞工進入作業面,應設置擋土支撐。 材料堆置:挖出的土石不得堆積在開挖面上方或坡肩寬度範圍內。 機械安全:施工機械(如挖土機)的運行路線應事先決定並告知勞工。機械在倒車或旋轉時,應裝設警示燈及蜂鳴器。 3. 物料儲存與管理 工地物料的堆放也必須遵守規定,以防傾倒或妨礙逃生。 一般物料:磚、瓦、木塊、鋼筋等材料應堆放於穩固、平坦之處,高度不得超過一點八公尺。 與開口距離:物料儲存位置鄰近開口(如樓板邊緣)時,應距離該開口二公尺以上。 緊急通道:儲存物料不得妨礙火警警報器、滅火器、急救設備及通道等緊急設施的使用。 易燃物:易燃性物料應隔離儲存,設置禁止煙火標誌及適當滅火器材。 4. 施工架 (鷹架) 安全 施工架用於高處作業,其穩固性至關重要。 強度與設計:高度七公尺以上的大型施工架,其構築和拆除必須由專業人員依結構力學原理妥善設計,並備有施工圖說和強度計算書。 組配監督:高度五公尺以上的施工架組配作業,應指派施工架組配作業主管現場指揮,並確保材料、工具、個人防護具有效且被確實使用。 工作臺要求:施工架上的工作臺寬度應在四十公分以上,並舖滿密接的踏板。 上下設備:施工架任一處步行至最近的上下設備(梯子等)距離,應在三十公尺以下。 三、 特殊環境與作業安全 水域作業:在靠近溝渠、河流或海岸等水域作業,如有落水之虞,除應設置防止落水設施外,還需備妥救生船、救生圈、救生衣等救生設備。 洪水與土石流:在可能有水位暴漲或土石流的地區作業,必須建立作業連絡系統,並選任專責警戒人員,隨時監測上游降雨量及水位變化,以便及時通知勞工撤離。 隧道/坑道:在隧道或坑道挖掘前,應進行地質調查,並擬訂包含支撐、換氣、照明、通訊、防火的施工計畫。 四、 拆除作業也須按部就班 拆除舊有構造物時,風險不亞於新建。 事前準備:拆除前應先檢查各構件、切斷電源及管線。 拆除順序:拆除必須由上而下逐步進行。 禁止事項:不得使勞工同時在不同高度作業(除非有防護措施)。拆除物料不得過度堆積。 作業區管制:具有危險性的拆除作業區,應設置圍柵或標示,禁止非作業人員進入。 五、 勞工的義務 安全是雙向的。雇主設置了安全設施,勞工也有責任遵守: 保持效能:勞工不得任意拆卸或使其失效。 立即通報:發現安全設施被拆卸或失效時,應立即停止作業並報告雇主。 個人防護:進入工作場所應戴用適當的安全帽,並在需要時確實使用雇主提供的個人防護具。 總體而言,《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就像是工地的「安全手冊」。它將營造作業中的各種潛在危險(如墜落、崩塌、電擊、物料飛落等)都考慮在內,並強制要求雇主採取具體、堅固的設施來保護工作人員,實現工程順利、人員安全的目標。 相關文章 👉打造安心職場!政府加碼補助「特定製程產業」升級,最高可獲得 250 萬元 👉中小企業看過來!改善職場安全有補助,最高可領20萬元! 👉職場「化學保命符」: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您必須知道的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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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化學保命符」: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您必須知道的資訊!

隨著工業快速發展,我們的生活環境中使用的化學品種類與數量也大幅增加。這使得工作場所中,勞工面臨的化學品危害風險日益升高。為了確保所有勞工的安全與健康,政府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簡稱職安法)訂定了一套關鍵法規,即「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 簡單來說,本規則就像是化學品的「身份證」與「使用說明書」,要求企業必須清楚揭露化學品的危險性,讓員工能看懂、知道如何保護自己。 第一步:釐清誰是「危害性化學品」? 本規則所管制的「危害性化學品」,並不是所有化學品都算,它主要針對那些具有實質危險性的物質。 我國參考國際通用的 **GHS(化學品全球分類及標示調和制度)**標準,將化學品的危害分為三種:物理性危害、健康危害及環境危害。 本規則中的「危害性化學品」專指其中兩類: 危險物:指那些具有物理性危害的化學品,例如容易爆炸、易燃或具反應性的物質。 有害物:指那些具有健康危害的化學品,例如可能造成腐蝕、刺激、致癌、中毒或吸入性危害的物質。 值得注意的是:有些我們日常會接觸到的物品,例如食品、飲料、藥物、化妝品,以及一般非工業用途的民生消費商品等,則不適用本規則。 第二步:職場安全管理的三大支柱 為了有效管理化學品風險,本規則要求企業(雇主)必須從三個層面進行通識與管理: 一、容器標示——警告訊息的「紅框標誌」 裝有危害性化學品的容器,必須有明顯的標示。這些標示必須以中文為主,如果現場有外籍勞工,也需輔以他們能理解的外文。 標示中最重要的六大要素包括: 危害圖式: 這是最醒目的部分。圖式形狀是直立四十五度角的正方形,符號為黑色、背景白色,外圍的紅框必須有足夠的寬度,以達到警示作用,且大小必須能清楚辨識。 名稱。 危害成分: 尤其對於混合物,需列出具有物理性或健康危害的成分。 警示語。 危害警告訊息。 危害防範措施。 製造者、輸入者或供應者之名稱、地址及電話。 🔶如果容器的容積在 100 毫升以下,標示可簡化為僅標示名稱、危害圖式和警示語即可。此外,若是管線系統或同種化學品集中放置,也可以在明顯處設置公告板來代替個別容器的標示。 二、安全資料表(SDS)——化學品的「詳細履歷」 對於每一種危害性化學品,雇主必須提供一份**安全資料表(SDS)**給予勞工。製造者、輸入者或供應者在提供化學品前,也應提供這份資料。 SDS 提供了化學品的完整資訊,必須置於工作場所中容易取得的地方,讓勞工隨時可以查閱。 🔶這份資料並非一勞永逸。製造者、輸入者、供應者或雇主必須根據實際狀況,檢討 SDS 內容的正確性並適時更新,且至少每三年應檢討更新一次 。相關的更新紀錄,必須保存三年 。 三、危害通識計畫與教育訓練 光有標示和資料表是不夠的,企業還需要確保勞工真的了解並會使用這些資訊。 雇主應採取以下措施: 訂定並執行「危害通識計畫」: 此計畫需包含化學品清單、SDS、標示、教育訓練等必要項目,執行紀錄需保存三年。 製作危害性化學品清單: 建立一份完整的化學品清冊。 實施教育訓練: 針對製造、處置或使用危害性化學品的勞工,雇主必須使其接受必要的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第三步:不遵守規定的後果 這套法規是保護勞工的基礎,若企業未能遵守相關規定(例如少申報一項化學品或漏做定檢),最高可能面臨高額的罰款。 透過本規則的要求,企業能夠落實源頭管理,有效地建立化學品風險分級制度,確保每一個在職場中接觸化學品的勞工,都能事先掌握危害資訊,從根本上預防職業災害的發生。 相關文章 👉職場中的隱形殺手:「職業性癌症」不得不防!八大高風險職業揭秘 👉職安大補帖!石綿及人造石粉塵防護補助,最高可領 15 萬元 👉焊工「重感冒」兩天就好?金屬燻煙熱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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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守護你我生活的安全網

這部法律在民國108年1月16日正式發布,名稱從原本的「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修正為**《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修法的目標很明確:有效管理化學物質,為大家建構一個健康永續的環境。修法也特別針對近年來的食安議題以及跟隨國際間化學物質的管理趨勢。最大的調整在於擴大了評估化學物質的範圍和流向,並實行能夠更妥善分配資源的「分級管理」制度。 管控對象擴大:新增「關注化學物質」 這部法律主要管理兩大類物質:毒性化學物質和關注化學物質。 首先,毒性化學物質是指那些經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確認其毒性符合分類規定的物質。例如,第一類毒化物就是指在環境中不容易分解,會累積在生物體內,進而危害健康的物質;第二類毒化物則是會導致腫瘤、生育能力受損、畸胎或其他慢性疾病的物質。 其次,新法新增了關注化學物質。這類物質雖然不屬於傳統的毒性化學物質,但如果中央主管機關根據它們的特性或國內外關注的民生消費議題,認定它們有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的疑慮,就會被公告列管。不論是製造、輸入、販賣、運送、使用、貯存或廢棄,這些行為都屬於法律管制的「運作」範圍。目前,依據本法規定,已公告列管的物質已經達到845種。 管理方式:分類分級,許可核可 為了有效管理,本法採用了「分類、分量管理」的精神。這就像是針對不同危險程度和數量的物質,給予不同的管制等級: 高風險嚴管: 針對第一類到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的製造、輸入或販賣,運作人必須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證。 小量彈性: 如果運作的總量低於主管機關公告的「分級運作量」(即小於一定的量),則可以申請核可文件。 公開透明: 運作人必須定期製作並申報毒性化學物質的運作紀錄及其「釋放量」(流入空氣、水或土壤的總量)。主管機關也會將這些釋放量紀錄公開在網路上供民眾查閱。此外,法規也透過禁用、限用、許可、核可、登記等方式,提升管理效益。 事故預防、財務保障與鼓勵檢舉 新法強化了事故的預防與應變機制,提升了社會安全網: 危害預防計畫: 運作第一類至第三類毒化物及經指定具危害性之關注化學物質的業者,必須提交完整的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並公開供民眾查閱。專業應變與保險: 運作人應積極預防事故,並須指派專業應變人員,或委託經過認證的專業應變機構來處理事故 。同時,運作人還必須依規定為其運作風險投保責任保險。 設立基金: 中央主管機關可以向運作人徵收化學物質運作費,成立基金 。這筆基金將用於化學物質的管理、風險評估、事故應變及危害預防等相關費用 。 吹哨者制度: 為了鼓勵公眾監督,本法新增了檢舉獎金制度。更重要的是,法律保障了「吹哨者」——員工如果向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揭露違法行為,雇主不得因此將其解僱或給予其他不利處分 。 相關文章 👉職場中的隱形殺手:「職業性癌症」不得不防!八大高風險職業揭秘 👉營造工地不是兒戲:給全民看的《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懶人包 👉職場「化學保命符」: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您必須知道的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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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法重點一次看

「職業安全衛生法」制定目的與適用對象 《職業安全衛生法》是為了防止職業災害,保障工作者的安全及健康而制定。此法保障的「工作者」範圍相當廣泛,不僅包含受僱領取工資的「勞工」,還包括獨立工作或從事技藝、未僱用有酬人員的「自營作業者」,以及其他在工作場所受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的人員(例如以學習技能、接受職業訓練為目的者)。 雇主應盡的重大安全衛生責任 根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規定,雇主對於下列事項應有符合規定的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1. 防止機械、設備或器具引起的危害: 針對機械的捲入點(如齒輪、皮帶、鋸齒等),應設置護罩、護圍、鋸齒接觸預防裝置、緊急停止裝置及連鎖裝置等。 進行清潔、調整或維修作業時,應採取停電(斷能、掛卡、上鎖)等措施,並使用安全塊或安全叉銷,以防止機械啟動造成危害。 2. 防止爆炸性或發火性物質及高熱物引起的危害: 雇主應確保投入金屬熔爐的金屬碎屑或碎片中,未夾雜水分、火藥類等危險物或密閉容器,以防止爆炸。 對於鼓風爐、鑄鐵爐或處置大量高熱物的場所,應採取適當防範措施,防止高熱物飛散或溢出引起的灼傷,並要求勞工佩戴適當防護具。 若工作場所有易燃液體蒸氣,可能引發火災爆炸,應設置通風、換氣及去除靜電等必要設施。 3. 防止搬運與堆積作業中的危害: 起重機具應標示最高負荷且不得超限使用。 起重機具的吊鉤或吊具應有防止物體脫落的裝置。 在起重機具運轉時,應採取措施防止吊掛物通過人員上方或人員進入下方。 對於堆置物料,為防止倒塌、崩塌或掉落,應採取繩索捆綁、護網、擋樁、限制高度或變更堆積等必要設施,並禁止無關人員進入。 4. 防止墜落、物體飛落或崩塌的危害: 在高度二公尺以上的工作場所邊緣及開口處,若有墜落危險,應設置適當強度的圍欄、握把或覆蓋等防護設施。 在高差超過一.五公尺的場所作業,應設置能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 對於有物體飛落之虞的工作場所,雇主應設置防止物體飛落的設備,並供給安全帽等防護具,要求勞工戴用。 5. 防止通道、地板或階梯等引起的危害: 勞工工作場所的通道、地板、階梯,應保持安全狀態,採取必要預防措施,防止勞工跌倒、滑倒、踩傷。 6. 危害性化學品管理: 雇主對於具有危害性的化學品,應進行標示、製備清單,並揭示安全資料表(SDS),採取必要的通識措施。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與健康保障 1.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與人員設置 雇主應依事業單位的規模、性質,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並設置安全衛生組織和人員,實施管理及自動檢查。 管理計畫內容包含工作危害辨識與控制、設備管理、化學品管理、健康檢查管理、教育訓練、緊急應變措施等十六個項目。 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的事業單位,應填具設置(變更)報備書,陳報勞動檢查機構備查。 2. 健康檢查規定雇主於僱用勞工時應施行體格檢查。對於在職勞工則應定期實施一般健康檢查,頻率依年齡不同: 年滿六十五歲者:每年檢查一次。 四十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者:每三年檢查一次。 未滿四十歲者:每五年檢查一次。 3. 教育訓練與工作守則 雇主應對勞工實施從事工作與預防災變所必要的安全衛生教育及訓練。 新僱勞工或變更工作前的勞工,訓練時數不得少於三小時。若從事特定危險作業(如操作生產性機械、使用危害性化學品),還需增列時數。 一般在職勞工的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時數為每三年至少三小時。 雇主應會同勞工代表訂定「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守則須經勞工代表簽名確認。 職業災害通報規定 當事業單位勞動場所發生下列任一職業災害時,雇主應在八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 1. 發生死亡災害。2. 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3. 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且需要住院治療 相關文章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守護你我生活的安全網 👉營造工地不是兒戲:給全民看的《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懶人包 👉職場「化學保命符」: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您必須知道的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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