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空氣污染,特別是如細懸浮微粒(PM2.5)這種看不見的敵人,是各國共同面對的嚴肅課題。為了確保我們擁有一個健康的生活環境,並且提升生活品質,政府制定了《空氣污染防制法》(簡稱空污法)。這部法律自民國64年(1975年)首次公布施行以來,歷經多次修正,最近一次重要修正是在民國107年(2018年),目的是建立更完整的空氣品質管理制度。
空污法管什麼?定義與主要目標
空污物的定義:
在《空氣污染防制法》中,空氣污染物指的是空氣中足以直接或間接妨害國民健康或生活環境的物質。而生活環境則是指與人們生活有密切關係的財產、動植物及其生存環境。
污染源的兩大類:
空污法將污染源分為兩大類:
- 移動污染源:指因本身動力而改變位置的污染源,最常見的就是汽車(包括機車)等交通工具。
- 固定污染源:指移動污染源以外的所有污染源,例如工廠、發電設施、鍋爐,以及餐飲業油煙等。
劃分管制區:因地制宜的治理策略
空污法不只規範排放標準,更將全國劃分為不同等級的空氣污染防制區,依照各地區的空氣品質需求或現況來制定不同的管制強度。
防制區分為三級:
- 一級防制區:通常是管制最嚴格的區域,如國家公園和自然保護(育)區。在這些地區,除維持民生、國家公園營運或國防設施外,原則上不得新設或變更固定污染源。
- 二級防制區:這是符合國家空氣品質標準的區域。如果要在這裡新設或變更污染源,排放量達到一定規模,需經模擬證明排放量不會超過規定的容許增量限值。
- 三級防制區:這是尚未符合空氣品質標準的區域。這裡的管制最嚴格,除了要求既有的固定污染源必須削減污染物排放量外,新設或變更的大型污染源,必須採用最佳或最低可行控制技術來減少排放。
在特定區域,中央主管機關還可依地形、氣象條件劃定「總量管制區」,對區域內空氣污染物總容許排放數量進行限制,以有效改善空氣品質。
與民眾生活息息相關的管制措施
空污法也直接規範了我們日常生活中可能產生的污染行為:
1. 日常行為管制(逸散源)
在所有防制區或總量管制區內,有幾類行為是受到禁止或限制的,這些通常是未經排放管道排放的污染:
- 禁止隨意產生揚塵:從事營建工程、堆置粉粒狀物或運送工程材料、廢棄物時,必須採取適當的防制措施,避免引起塵土飛揚。
- 禁止產生惡臭與有毒氣體:置放、混合、攪拌、加熱或管理不當產生自燃,導致異味污染物或有毒氣體。餐飲業在烹飪時散布油煙或異味污染物,也受到管制。
- 限制使用揮發性物質:使用、輸送或貯放有機溶劑或其他揮發性物質,產生異味污染物或有毒氣體。
2. 移動污染源(汽機車)管制
- 排放標準:所有移動污染源排放空氣污染物都必須符合排放標準。中央主管機關還可以視空氣品質需求,加嚴出廠十年以上的交通工具原適用排放標準。
- 定期檢驗:汽車必須實施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若檢驗不合格,車主應在一個月內修復並申請複驗。
- 怠速限制:汽車在一定場所、地點、氣候條件下停車時,其怠速時間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的規定。
- 空氣品質維護區: 各縣市可因地制宜劃設空氣品質維護區,在這些特定區域內,可以限制或禁止特定汽車進入,或限制其使用燃料、動力形式等,以改善空氣品質。
空污防制費:專款專用 改善環境
為了支持空污防制工作,各級主管機關會對排放空氣污染物的固定和移動污染源徵收「空氣污染防制費」。
收費對象與用途:
- 固定污染源(如工廠)和移動污染源(如燃料銷售或使用者)都需要繳納費用。
- 這些費用屬於專款專用,主要用於空氣污染防制工作、污染源查緝、補助及獎勵污染源改善、空氣品質監測、潔淨能源推廣等。
- 特別強調,這筆費用應優先運用於空氣污染嚴重地區。
此外,如果公私場所採取減量措施有效減少污染排放,且達到一定程度,可以向主管機關申請獎勵或減免空氣污染防制費。
持續作戰,共創永續環境
空氣污染來源眾多,成因複雜,無法僅靠單一措施獲得全面成效。因此,空污法是政府多管齊下、從工業源、交通源到逸散源全面管制的基礎。透過持續推動「空氣污染防制方案」,從源頭到末端同步改善污染源,結合環境監測與科技執法。
🔔貼心小提醒:公私場所如果違反規定,將面臨嚴厲的罰則。例如,工廠或商場違反規定,罰金範圍可達新臺幣10萬元至2千萬元;即便是一般非工商場所的違規行為,罰金範圍也在新臺幣2萬元至100萬元之間。對於汽機車駕駛人來說,違反怠速限制規定,最高可處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鍰。民眾若發現有違反空污法的行為,可敘明事實或檢具證據資料,向地方主管機關檢舉,以共同維護空氣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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