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法」制定目的與適用對象
《職業安全衛生法》是為了防止職業災害,保障工作者的安全及健康而制定。此法保障的「工作者」範圍相當廣泛,不僅包含受僱領取工資的「勞工」,還包括獨立工作或從事技藝、未僱用有酬人員的「自營作業者」,以及其他在工作場所受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的人員(例如以學習技能、接受職業訓練為目的者)。
雇主應盡的重大安全衛生責任
根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規定,雇主對於下列事項應有符合規定的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1. 防止機械、設備或器具引起的危害:
- 針對機械的捲入點(如齒輪、皮帶、鋸齒等),應設置護罩、護圍、鋸齒接觸預防裝置、緊急停止裝置及連鎖裝置等。
- 進行清潔、調整或維修作業時,應採取停電(斷能、掛卡、上鎖)等措施,並使用安全塊或安全叉銷,以防止機械啟動造成危害。
2. 防止爆炸性或發火性物質及高熱物引起的危害:
- 雇主應確保投入金屬熔爐的金屬碎屑或碎片中,未夾雜水分、火藥類等危險物或密閉容器,以防止爆炸。
- 對於鼓風爐、鑄鐵爐或處置大量高熱物的場所,應採取適當防範措施,防止高熱物飛散或溢出引起的灼傷,並要求勞工佩戴適當防護具。
- 若工作場所有易燃液體蒸氣,可能引發火災爆炸,應設置通風、換氣及去除靜電等必要設施。
3. 防止搬運與堆積作業中的危害:
- 起重機具應標示最高負荷且不得超限使用。
- 起重機具的吊鉤或吊具應有防止物體脫落的裝置。
- 在起重機具運轉時,應採取措施防止吊掛物通過人員上方或人員進入下方。
- 對於堆置物料,為防止倒塌、崩塌或掉落,應採取繩索捆綁、護網、擋樁、限制高度或變更堆積等必要設施,並禁止無關人員進入。
4. 防止墜落、物體飛落或崩塌的危害:
- 在高度二公尺以上的工作場所邊緣及開口處,若有墜落危險,應設置適當強度的圍欄、握把或覆蓋等防護設施。
- 在高差超過一.五公尺的場所作業,應設置能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
- 對於有物體飛落之虞的工作場所,雇主應設置防止物體飛落的設備,並供給安全帽等防護具,要求勞工戴用。
5. 防止通道、地板或階梯等引起的危害:
勞工工作場所的通道、地板、階梯,應保持安全狀態,採取必要預防措施,防止勞工跌倒、滑倒、踩傷。
6. 危害性化學品管理:
雇主對於具有危害性的化學品,應進行標示、製備清單,並揭示安全資料表(SDS),採取必要的通識措施。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與健康保障
1.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與人員設置
- 雇主應依事業單位的規模、性質,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並設置安全衛生組織和人員,實施管理及自動檢查。
- 管理計畫內容包含工作危害辨識與控制、設備管理、化學品管理、健康檢查管理、教育訓練、緊急應變措施等十六個項目。
- 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的事業單位,應填具設置(變更)報備書,陳報勞動檢查機構備查。
2. 健康檢查規定
雇主於僱用勞工時應施行體格檢查。對於在職勞工則應定期實施一般健康檢查,頻率依年齡不同:
- 年滿六十五歲者:每年檢查一次。
- 四十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者:每三年檢查一次。
- 未滿四十歲者:每五年檢查一次。
3. 教育訓練與工作守則
- 雇主應對勞工實施從事工作與預防災變所必要的安全衛生教育及訓練。
- 新僱勞工或變更工作前的勞工,訓練時數不得少於三小時。若從事特定危險作業(如操作生產性機械、使用危害性化學品),還需增列時數。
- 一般在職勞工的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時數為每三年至少三小時。
雇主應會同勞工代表訂定「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守則須經勞工代表簽名確認。
職業災害通報規定
當事業單位勞動場所發生下列任一職業災害時,雇主應在八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
1. 發生死亡災害。
2. 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
3. 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且需要住院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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